月清欢

浮生尽意,百事从欢

罪与罚

书剧混合,自己瞎叨叨,对主角团不友好,别点!

  

  太上曰:祸福无门,惟人自召;善恶之报,如影随形。

  “凡人有过,大则夺纪,小则夺算。”

  有罪当罚,叶冰裳做了恶事,应该为自己所为承担后果,这个无可指摘。

  但,她的罪与罚相对等吗?而且为什么只有她一个人需要承担罪责呢?

  书里她擅自打开了锦囊,导致情丝入体,也擅自占了护心鳞,这是她的私心,顶天了判个侵占罪。而且,她当时不过八岁,即使按照古时十五成年,她都不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!

  《唐律疏议》上规定的刑罚,最严重的十恶之首“谋反”,处刑也不过是:正犯斩首,正犯的父亲和成年儿子绞死,“三族”之内的亲属受牵连没收财产或流放,仅此而已。

  我国刑法规定“罪责刑相适应原则”,那么请问,八岁时的一个侵占行为和“虿盆和人彘”这样的刑罚匹配吗?

  剧里叶冰裳占了狐狸的情丝,毒死大长公主,意图勒死叶夕雾、毒杀澹台烬,推侍女挡刀。

  先说情丝,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、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,拒不交还,从而构成的犯罪。情丝自己钻进叶冰裳身体,且价值无法判定,这侵占罪都不好定,算是私拆快递没有理赔,民事案件。加上故意杀人罪,叶冰裳赔了自己的命,到此,结束。

  再看其他角色,初凰,四处掠撕裂时空夺宝,妥妥抢劫,别说什么宝物无主,那么多宝贝,都是没主的,就等她去拿呀?谁知道因为她夺宝,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呢。要知道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要从重处罚的。

  既然“仙妖平等”,澹台烬杀妖夺丹,再加上屠城,说个“罪不容诛”不过分吧?

  黎苏苏跨越时空,拯救五百年后的仙门,但因为她,原本的帝星萧凛陨落,战火四起,民不聊生,难道拯救是要以牺牲五百年前的凡人为代价的吗?

  至于叶清宇,叛国没得洗,当下属都对投降觉得不可思议,百姓大骂叛国时,他投降的原因真是光风霁月“为了百姓”吗?

  爱国应该,且必须是每个人的底线!

  “生我者父母,养我者百姓”,大长公主受百姓供养,转头叛国,被杀一点都不冤好吧。原文里有两处让人很不舒服的点,大长公主说自认不曾亏待叶冰裳,黎苏苏说,只因为不够疼爱叶冰裳,叶冰裳就要大长公主死。大长公主哪来的脸说不曾亏待,她对叶冰裳也不光是“不够疼爱”,而是放纵叶夕雾肆意凌辱!她与帮凶何异?

  可是,这些人可曾为自己的罪承担相应的罚?

  没有!不仅没有,还能顶着主角光环,颐指气使的指责叶冰裳呢。

  从来不否认叶冰裳没有那么善良,也承认她做了恶事,但在长月这个善恶因果崩塌的世界,她所得配不上她所受苦难,而她所承业果远超她的罪孽。她为自己的罪受了罚,但没有人记得她的善。

  所谓善人,人皆敬之,天道佑之,福禄随之,众邪远之,神灵卫之,所作必成,神仙可冀。

  为何坏人只需要放下屠刀,就能立地成佛,收获善意和称赞,而好人一旦做了一件错事,便要被全盘否定?

  真心希望,每一个叶冰裳都能被坚定选择,每一分善意都能换来善意,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。

 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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